据介绍,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各类学习培训。《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
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360学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自治区级不少于36学时,市县不少于18学时,校级不少于18学时。
《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时。原则上自治区级培训1小时记1学时,每年每教师最低需完成36学时,最高可获得48学时;市县级培训1.5小时为1学时,每年每教师最低需完成18学时,最高可获得24学时;校本级2小时为1学时,每年每教师最低需完成18学时,最高可获得24学时。
《办法》还规定,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试用期每年各类培训不少于120小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时。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办法》指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时的教师,取消其学时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