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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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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须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http://kj.jscz.gov.cn)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可详见徐州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xz.gov.cn“会计服务—会计管理”栏目),方可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从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5年3月31日结束。

三、继续教育内容

 2024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主要内容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反诈骗等基本知识(详见平台课程列表)。

课程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设置,对应区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类别。要求会计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等级和所在单位性质,在平台推荐的课程目录中选择对应的继续教育课程,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在初中高三个等级中自行选择培训课程。

四、继续教育方式

2024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仍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形式。学员可直接登录徐州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xz.gov.cn“会计服务——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栏目,选择“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或“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一家机构,按照操作要求核对修改个人信息,选择个人专业技术等级,开通课程进行网上学习。学员完成30学时后进行在线考试,合格成绩为60分,有3次考试机会,3次不合格的需要重新购买学时学习。考试成绩定期导入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学员无需办理其它手续。

五、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学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90学分。

1.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3.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4.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5.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继续教育登记(抵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会计相关考试(培训)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抵免);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单科考试合格证),选择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抵免即可;也可在毕业后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抵免事项;

3.凡符合“学分管理”中满90学分人员,可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对应所属财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即为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六、组织管理及其他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徐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规〔2024〕18号)要求,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原则上不受理其继续教育补学事宜。

(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员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网络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至截止日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习时间或考试未达到要求的,系统自动关闭且不保留相关学习记录,不予确认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四)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财政部门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继续教育资格。

七、财政部门联系电话

徐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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